办事指南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需要迁建气象台站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
(1)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审批
(2)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项目编码:42006
(四)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址与旧址之间进行至少1年的对比观测。
迁移的气象台站经批准、决定迁移的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
(四)《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
四、受理机构
拟迁建气象台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由气象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迁建条件
1.需要迁移的气象台站必须是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2.申请迁建气象台站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3.拟迁站址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能够代表现址所在区域的天气气候特征;
(2)符合全国气象观测站网布局;
(3)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4)占地面积满足观测场地、探测设施、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以及配套设施的布局要求,并预留与气象台站功能相适应的业务发展空间;
(5)具备必要的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基础条件;
(6)涉及无线电业务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人和申请理由符合要求;
2.经技术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3.经现场踏勘,申请材料真实、拟迁站址气象探测环境符合要求、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落实、建设条件具备;
4.经专家论证,迁建气象台站必要(申请迁站的理由是否合法充分,拟迁站址用地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必须迁移气象站等),拟迁站址合理(站网布局是否合理,站内规划建筑布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科学(是否能代表该站所在区域的天气气候特征,是否会对天气、气候、服务、资料业务产生影响等)、可行(建设内容是否与业务需求相一致,占地面积是否与建设内容相适应,投资资金是否能满足建设需要,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能否满足建设需要和今后的业务需求等)。
5.满足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对迁建气象台站的其他要求。
(三)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或申请理由不符合要求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数据不准确、内容不完整,且未按要求及时补正的;
3.经审查,申请材料内容不真实的;
4.经现场踏勘,气象台站拟迁站址气象探测环境不符合要求,或不具备建设条件,或建设用地、建设资金未落实的;
5.专家论证会建议不予批准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表1: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气象台站迁建申请表 | 原件 | 3份 | 纸质和扫描成pdf的电子版 | 内容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内容正确、完整;申请表封面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应与公章上的名称相一致,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名称相一致。 |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
2 | 气象台站选址报告书 | 原件 | 3份 | 纸质和扫描成pdf的电子版 |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 |
3 | 拟迁新址的土地使用权证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3份 | 纸质和扫描成pdf的电子版 |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当提供当地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迁移气象台站新址用地的意见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办理新址土地证的意见 |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
4 | 当地人民政府编制拟迁新址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文件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3份 | 纸质和扫描成pdf的电子版 | 未制定拟迁新址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供当地人民政府的承诺文件 |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
5 | 落实迁建立项批复或所需经费的相关文件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3份 | 纸质和扫描成pdf的电子版 |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 |
6 | 现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 | 原件 | 3份 | 纸质和扫描成pdf的电子版 |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 |
7 | 已批准或正在实施的拟迁新址所在地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图及其批复文件,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3份 | 纸质和扫描成pdf的电子版 |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 |
8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3份 | 纸质和扫描成pdf的电子版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印章。 |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
9 | 委托代理的,应出具代理委托函 | 原件 | 3份 | 纸质和扫描成pdf的电子版 | 委托协议上应有委托单位公章和委托人签字。 |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
10 | 委托代理的,应出具代理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3份 | 纸质和扫描成pdf的电子版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印章。 |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
11 | 办理(联系)人的身份证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3份 | 纸质和扫描成pdf的电子版 |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 |
12 | 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 原件 | 3份 | 纸质和扫描成pdf的电子版 |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2.网上接收: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或地方政府行政审批网上平台
(二)办公时间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的审批事项的办公时间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时间办理。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6:30(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图1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图
十一、办理方式
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时限
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其中,现场踏勘、业务技术审查、专家论证、组织听证以及补正材料等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其他气象台站迁建审批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现场踏勘、业务技术审查、专家论证、组织听证以及材料补正等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复文件或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向气象部门咨询相关技术规定并要求予以解释。
2.申请人可要求审批机构告知办理进度、存在的问题,并可依法对申报事项进行必要、真实的补充说明。
3.向审批机构查阅气象台站迁建活动审批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资料;
4.对气象台站迁建活动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5.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听证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必须依法申请气象台站迁建活动。
2.必须如实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做好现场踏勘等相关工作。
4.依照审批结果和申报材料中的方案,完成气象台站迁建活动,不得擅自变更。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和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咨询窗口。
(二)电话咨询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10-68409366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网上咨询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行政审批投诉窗口和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
(二)电话投诉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投诉电话:010-68409598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投诉电话。
(三)网上投诉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北区1号楼) 邮政编码:100081
(二)办公时间
按照当地政府要求。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或网站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一、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对申请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的原因有哪些?
一种是城市总体规划变化,另一种是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因这两种原因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气象台站迁建,需要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二)气象台站迁建准予许可作出后有效期是多长?
气象台站迁建准予许可作出后,其有效期是三年,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内完成气象台站迁建。
(三)申请人通过什么方式递交申请材料?
可以通过所在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窗口递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中国气象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递交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办理申请事项吗?
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应有申请人出具委托代理函,代理人应出具其身份真实性证件。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
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018年3月)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
四、受理机构
设区的市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且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二)同时符合下列行政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准予批准
1.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
2.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大气本底站》(标准编号:GB 31224-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 31221-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高空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 31222-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标准编号:GB 31223-2014)、《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2009)等标准要求的。
(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表1: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扫描成pdf格式的电子版 | 内容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内容正确、完整;申请表封面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应与公章上的名称相一致,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名称相一致。 |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
2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1 | 扫描成pdf格式的电子版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印章。 |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
3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1 | 扫描成pdf格式的电子版 | 1.应标注各建筑物的大地坐标、地平高度、建筑物名称、所用坐标系。 2.小型建设工程,可不要求。 |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图纸较大,无法扫描时可提供电子版高清照片。 |
4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 原件 | 1 | 扫描成pdf格式的电子版 | 应标注建筑物名称、高度、建设工程到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地距离、正北方向。 |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不要求专业部门设计; 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地距离超过2千米的,不要求提供此图。 |
5 | 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 原件 | 1 | 扫描成pdf格式的电子版 | 委托协议上应有委托单位公章和委托人签字。 |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
表2:申请人为公民的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1 | 扫描成pdf格式的电子版 | 申请表内容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内容正确、完整。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应签名并加按手印。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应与身份证相一致。 |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申请人可与建设工程影响的气象台站取得联系,由气象台站协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
2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核对原件) | 1 | 扫描成pdf格式的电子版 | 正反两面复印,复印件按申请人手印 | |
3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 原件 | 1 | 扫描成pdf格式的电子版 | 应标注建筑物名称、高度、建设工程到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地距离、正北方向。 | 不要求专业部门设计 |
4 | 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 原件 | 1 | 扫描成pdf格式的电子版 | 委托协议上应有委托人签字和手印。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提交材料,所有材料均提供电子版。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网上接收: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
网址:http://qxxzsp.cma.cn/
(二)办公时间
按照当地政府要求。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事项审批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时限
初审应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其中业务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专家论证、技术性服务)、听证以及材料补正等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复文件或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向气象部门咨询相关技术规定并要求予以解释;
2.申请人可要求审批审查机关告知办理进度,存在的问题,并可依法对申报事项进行必要、真实的补充说明;
3.向审批机构查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资料;
4.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听证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5.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必须依法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
2.必须如实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做好现场踏勘等相关工作;
4.依照审批结果和申报材料中的方案,完成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擅自变更。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二)电话咨询
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三)网上咨询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网址:http://qxxzsp.cma.cn/。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
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行政审批投诉窗口。
(二)电话投诉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
(三)网上投诉
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网址:http://qxxzsp.cma.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
(二)办公时间
按照当地政府要求。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或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或当地政府行政审批网上平台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