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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气象局关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13 18: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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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持续深化气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减证便民”,按照《气象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气办发〔2021〕2号)的通知要求,桐柏县气象局决定在“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审批事项中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 证明事项名称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二、承诺制适用事项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三、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
2.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3.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
4.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5.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雷电防护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4.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四、工作流程
1.申请人事先在南阳市气象局官网下载打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按要求核实填写相关材料信息。
2.工作人员受理。
3.对承诺证明事项进行核查。
4.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办理行政事项的决定;承诺信息虚假、不符合条件的,作出终止办理的决定。
五、相关的办事指南、申请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可在附件中下载。
特此公告。
附件1: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登记办理服务指南
FWZN419205339XK29209-001
适用范围
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窗受理登记窗口
决定机构
桐柏县气象局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
电话咨询:0377-68261367
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网上申报
结果送达
窗口领取、邮递送达
设立依据
(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
2.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3.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
4.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5.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4.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5.安装的防雷装置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安装的防雷装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4.安装的防雷装置未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申办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3.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1份);
4.防雷装置竣工图纸(复印件1份);
5.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原件1份)。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核--批准--送达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监督投诉
渠 道
咨询电话:0377-83973108 热线电话:12345
附件2:
桐柏县气象局(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序号
承办单位
行政事项名称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核查方式
备注
1
桐柏县气象局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12条 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部门核查(现场检查)
根据中国气象局《气象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气办发〔2021〕2号)制定
说明:“核查方式”包括免于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为公民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姓 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地 址:
(二)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三)行政机关:
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行政事项名称:
(二)证明事项名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 》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
。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本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一并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书。
(六)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将根据不同情形,运用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核查。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在日常监管或者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承诺书是否公开(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承诺书将予公开,公开时限: 。
¨2.本承诺书不予公开。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具体是:
;(如需现场核查的,请写明现场地址)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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