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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指南】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28 11: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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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单位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内容
1.单位工作职能和领导名单。
2.规划计划。气象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3.法律法规。气象部门工作职责,气象法律、法规,气象规范性文件,气象行政执法程序,气象服务工作规范化办事程序。
4.气象信息。逐日天气预报,每周天气预报,突发性灾害性天气警报,土壤墒情和农事生产建议。
5.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建工作。局机关党务活动,气象文化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6.人事工作。局领导班子调整。
7.领导视察。省、市领导视察(检查)气象工作。
8.重大活动。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气象部门内部组织的重大活动,气象会议等。
9.经审查,需要公开的其他内容。
10.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目录编制体系商丘市气象局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包含以下要素:
序号索引号信息内容公开形式生成日期发布机构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有“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等四组代码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指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4.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受理机构。本单位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商丘市气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中段金世纪广场北商丘市气象局
办公时间:每个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冬季) 15:00-18:00(夏季)
联系电话:0370-3366508
传真号码:0370-3366508
通信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中段金世纪广场北商丘市气象局邮政编码:476000
电子信箱:shangqiuqixiang@163.com
(二)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方式。主要通过商丘市气象局网站(网址为:http://ha.cma.gov.cn/shangqiu/index.html)、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形式公开信息。
2.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本单位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1.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商丘市气象局网站官网(网址为:http://ha.cma.gov.cn/shangqiu/index.html)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报送即可。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交。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直接申请。
(4)口头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2.申请办理
(1)登记审查。本单位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建议申请人就不同的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办理答复。本单位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要求,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3.收费标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保障
(一)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关闭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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