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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企业监管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7 15: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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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凡是在新乡辖区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企业必须接受新乡市气象局的监管。为了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息上报
(一)凡是在新乡市辖区开展检测业务的省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企业应自觉向新乡市气象局法规科报送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证书;
4.填写基本信息、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检测专用设备情况、检测项目情况及其他材料(见附件);
5.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管的承诺书;
(二)省外资质单位应按照《新乡市气象局关于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从业信息报告的公告》的要求执行。
注:首次报送时应携带原件,提交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拟在当年开展检测业务的单位,需在上年12月底前报送以上信息。
二、检测要求
1.检测前需向新乡市气象局法规科提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计划书及检测人员的相关信息;
2.检测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并对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3.检测完成后需向新乡市气象局法规科提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原始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检测完成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或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防雷检测检查抽检意见书。对于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必须学习整顿,一个月以后继续抽检,直到合格为准。
三、监督管理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检测规范从事检测活动,对有以下违规、违法行为的,新乡市气象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1.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检测资质证;
2.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项目;
4.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6.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出具检测报告;
7.检测标准适用错误;
8.检测方法不正确;
9.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检测结论;
10.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
11.在检测中弄虚作假;
12.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13.从事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测资质单位兼职从业。
四、相关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上报工作,相关信息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上报的各类信息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新乡市气象局法规科,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59077028@qq.com邮箱。
地址:新乡市牌坊街1号 联系电话:0373-3047411
新乡市气象局将组织执法人员和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人员对辖区内开展防雷检测业务单位的检测活动和检测报告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进行公示。
(网址:http://ha.cma.gov.cn/xinxiang/index.html)
新乡市气象局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4:防雷检测资质单位在新乡市开展检测项目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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