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发布机构:河南省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0年4月20日 2020年4月20日 文号:豫气发〔2020〕23号
效用状态:有效

河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区域性气候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省人影办:

   《河南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4月7日经河南省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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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区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功能区。

本办法所称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开发区范围内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第三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按照管理权限,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以下简称论证机构)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每十年开展一次,期间若出现重大气象灾害并造成严重影响,须重新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四条  论证机构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按规定编制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由编制负责人及论证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采用的技术方法应当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者行业、地方制定的标准、规程和技术指南。

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采用经过有关领域专家评审的成熟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六条  论证机构使用的气象资料须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如须开展现场气象探测,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应当遵守气象探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规程,探测所获取的气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论证机构使用的其他资料须符合相应行业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完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则(任务由来、项目概况、编制依据);

(二)资料来源及处理方法;

(三)论证区域气候特征分析;

(四)高影响天气分析;

(五)关键气象因子分析及极端气象参数推算;

(六)论证结果的适用性及对策建议;

(七)结论。

第八条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开发区管理机构报当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对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由评审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

未通过评审的,论证机构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组的意见,对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后,按前款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通过评审的,论证机构应当根据评审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完善后的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即可使用。

第九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评审意见的存档和使用,并报当地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条  论证机构及论证报告编制负责人、评审专家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终身负责。

第十一条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供进驻的项目企业免费使用,作为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或报建审批的依据。实施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十二条  负责开发区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纳入规划和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或者报建审批的审查内容,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结论。

第十三条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相关部门纳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强化信息互通共享,实现动态实时更新。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管理本辖区内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对下列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开发区是否按规定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

(二)论证机构使用的气象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

(三)论证机构开展现场气象探测获取的气象资料,是否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四)论证机构编制的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五)论证机构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行为;

(六)论证机构或者相关单位是否存在涂改、伪造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行为;

(七)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在开发区规划和项目建设中的应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纳入信用中国(河南)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其他类型的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文件:《河南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