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发布机构:河南省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20日 2020年04月20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河南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号)》等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按照省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求主管部门制定区域评估实施细则的工作部署,为规范我省气候可行性论证领域的区域评估工作,河南省气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了《河南省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措施

《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决策部署,对我省开发区实施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共17条内容。《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规定在我省行政范围内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功能区(以下统称开发区)等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类型的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二)论证时效。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规定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时效由每五年调整到每十年开展一次,期间若出现重大气象灾害并造成严重影响,须重新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

(三)论证内容。规定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包括总则、资料来源及处理方法、论证区域气候特征分析、高影响天气分析、关键气象因子分析及极端气象参数推算、论证结果的适用性及对策建议、结论等七部分内容。

(四)质量管理。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的资料和采用的技术方法应当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者行业、地方制定的标准、规程和技术指南。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对组织进行专家评审。论证机构及论证报告编制负责人、评审专家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终身负责。

(五)成果应用。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供进驻的项目企业免费使用,对进入该区域、符合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负责开发区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纳入规划和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或者报建审批的审查内容,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结论。